原文轉載 – 用益信託網 2016/04/07 (原文連結)
(一)財富靈活傳承
家族信託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靈活約定各項條款,包括信託期限、收益分配條件和財產處置方式等,如可約定受益人獲取收益的條件如「學業規劃」、「結婚」「年齡階段規定」等等,以此來保障繼承人的理性選擇,避免繼承人好逸惡勞。
案例1:黛安娜王妃的遺囑信託
1993年,黛安娜王妃立下遺囑,自己一旦去世,要求將她1/4的動產平分給自己的17名教子,而另外3/4財產則留給威廉和哈里王子,但必須要等到他們25周歲時才能予以繼承。1997年12月,黛安娜遺囑執行人向高等法院申請了遺囑修改令,為了保護兩位王子,修改了部分條款的細節,將他們支取各自650萬英鎊信託基金的年齡提高到30歲,到年滿25歲時能支配全部投資收益,而在25歲之前只能支取一小部分,並且要獲得遺產受託人的許可。戴妃1997年猝然離世後,留下了2100多萬英鎊的巨額遺產,在扣除掉850萬英鎊的遺產稅後,還有1296.6萬英鎊的淨額。經過遺產受託人多年的成功運作,信託基金收益估計已達1000萬英鎊。
(二)財產安全隔離
家族信託還可以充當財產的「防火牆」,即是通過信託框架將傳承資產從個人資產剝離,以避免未來在個人或企業遇到風險或倒閉時,個人資產被無限捲入,同時避免離婚等家族事件對企業經營和資產造成影響。
案例2:默多克的家族信託
世界傳媒大亨默多克通過GCM信託公司設立並運作家族信託,默多克家族持有新聞集團近40%的擁有投票權的股票,其中超過38.4%的股票由默多克家族信託基金持有,受益權人是默多克的六個子女。默多克與前兩任妻子的四個子女是這個信託的監管人,擁有對新聞集團的投票權;而默多克與第三任妻子鄧文迪的兩個女兒僅享有受益權而無投票權。這樣新聞集團的控制權,就牢牢掌握在默多克家族的手中。在默多克與鄧文迪離婚案中,鄧文迪只分得2000萬美元資產,與默多克134億美元總資產相比簡直就是九牛一毛,離婚之事絲毫未影響新聞集團的資產和運營。
(三)節稅避稅
家族信託能很好的規避遺產稅,因為信託財產名義已經是受託人的,委託人名下沒有登記財產,所以也無法徵收遺產稅。
案例3:龍光集團家族信託
2013年5月15日,紀凱婷通過在根西島註冊成立的信託公司Kei Family United Limited,成立了一項家族信託。2013年5月15日,該信託公司收購英屬維京群島控股公司的全部權益。信託公司是一家由Brock Nominees Limited及Tenby Nominees Limited各自擁有50%股權的公司,而其代表於根西島註冊成立的公司Credit Suisee Trust Limited(為家族信託的受託人)持有信託公司的股份。家族信託的受益人包括紀凱婷及其家庭成員(不包括紀女士的父親紀海鵬)。紀凱婷為家族信託的託管人及受益人,該信託的設立是為持有紀凱婷及其家庭成員(不包括紀海鵬)於上市公司的權益。家族信託擁有信託公司的全部權益,而信託公司則持有英屬維京群島控股公司的全部權益。由此,在家族信託充分隔離的基礎上,再通過離岸公司實現另一層隔離。風險和稅負的合理規避運用到了極致!
(四)家族治理與文化共同傳承
家族信託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託管家族企業股權,實現家族財富與家族文化的共同傳承。
案例4:洛克菲勒家族基金
洛克菲勒是世界上第一個億萬富翁,他在1882年成立了家族辦公室。家族傳承其實不是說非得子繼父業,洛克菲勒家族已傳承到了第五代,但每一代洛克菲勒感興趣的方向都大相逕庭,如第二代洛克菲勒投資商業地產;第三代則是金融家,開創風投先河;第五代洛克菲勒是一位出色的藝術家。其家族股權實際上已經作為信託資產,名義上已脫離洛克菲勒家族的實際控制,由信託持有並獨立運作,既能保證財富的所有權不旁落,同時也能對社會公益事業有所資助。
(五)信息嚴格保密
家族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管理和運用都以受託人的名義進行,除特殊情況外,受託人無權向外界披露家族信託財產的運營情況。而且使用家族信託時,在委託人去世前,家族財產已完成轉移,避免了遺產認證的過程。
案例5:香港龐鼎文家族信託
在龐鼎文訴香港遺產稅署一案中,因為訴訟的需要,龐鼎文生前所設立的家族信託相關信息才得以披露。龐鼎文是一個成功的香港商人。他在上世紀80年代末,通過一家控股公司經營著香港最大的鋼鐵公司。1997 年香港回歸,由於家族生意前景和中國政治、經濟風險(如外匯管制)的不確定性,龐鼎文有意將公司遷出香港,同時採取設立家族信託為家庭和子女保護財產。通過家族信託運作,龐鼎文的巨額財產全部轉移進多個複雜的信託計劃中。通過這個計劃,龐鼎文實現了將財產隱蔽低調的轉移出香港、從而規避各類風險以保護財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