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的發展已經非常成熟,其用途不在此文中闡述,而各式各樣的信託類型,可以說是一個非常專業且值得探討的領域。筆者Winner在多年前接觸台灣的信託,也取得了信託證照,但那時對於信託與真正協助設立信託後的認知,是一個天一個地了。和高資產人士接觸,深覺許多一般工具解決不了的,運用了信託,卻能迎刃而解,著實神奇,在深切的期盼把信託的理念傳達給需要的人,因而整理了此文「關於信託的十大誤區」。

信託誤區之一:信託一定能隔離風險

生前信託可以分為兩類:不可撤銷信託和可撤銷信託。不可撤銷信託,顧名思義就是在信託開始執行的時候,未經授權人指定的受益人的允許,其條款不能修改或終止;絕大多數情形下,要成立不可撤銷信託來保護資產,成立人不能是信託管理人,也就是說成立人不能直接碰觸信託資產。而可撤銷信託指可以根據信託的委託人更改或取消準備的信託;容許信託成立人在有生之年,同時擔任信託管理人和受益人,信託內容可指示在成立人離世後,財產要如何分配給後人。

不過,在財產的傳承和保護範疇,不可撤銷信託更勝一籌。因為不可撤銷信託中委託人有效地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到信託,合法地消除了其對資產和信託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信託中的資產基本不受委託人在未來或許會發生的第三方索賠、政府扣押、家庭商業災難和離婚時配偶索取的情況所影響。

那為什麼還會聽到離婚案中,信託的資產會被分走呢?原因可能是所設立的信託是可撤銷,成立人從中仍然有部份資產的管理權;又或者有證據指出設立信託的目的是離婚等等,法庭都會將信託中的資產所有權判定為成立人所擁有,資產需要分給前夫/妻。所以,在設立信託的時候,委託人必須諮詢專業人士,例如信託專家和律師的建議,依照自己的設立目的與意願來決定設立不可撤銷信託還是可撤銷信託。

信託誤區之二:信託的費用很高

在台灣的信託管理費約為每年0.2%~0.5%,而託管的金額可以最少10萬台幣起跳,而如果不需要額外複雜的定制合約,開辦費大約5000元,高嗎?通常成立信託,可以選擇購買國內外基金或定存,就能沖銷管理費用的信託本金減損。需不需要信託,和我們有多少錢無關,而是有沒有成立信託的必要性。對我們有「價值」的事物,「價錢」就不高!

信託誤區之三:信託能大大的節省稅賦

對於台灣的信託,當委託人(原財產所有權人)和受益人不同時,成立信託當下則視為贈與行為的成立,核算相關稅賦,節稅空間幾乎為零。而若是採用離岸信託,託管財產適用當地法稅,無贈與稅、無遺產稅、無利得稅…,想怎麼節稅,看怎麼規劃~

信託誤區之四:信託有投資風險

信託是一種法律契約並非產品概念,本身不自帶風險!每份信託契約的內涵是來自於委託人意願及當地信託法規,因此,如果委託人不指示受託人進行各項投資,不存在風險。其次,資產交付信託,應專款專戶管理信託財產,依信託法乃獨立於信託公司資產,也不該存在信託公司營運風險。

信託誤區之五:我還年輕不需要信託

意外發生不會只挑選老人,突如其來的變化有可能造成照顧者的畢生壓力,而安養信託可以預先設定好金錢使用的方式,在無法管理自身財務的時候,由受托人來安排所有的支付任務。另外,任何人都可以透過信託去採用及整合國際金融資產,而不局限於國內的金融投資工具,在收益性及功能性有更多的選擇性,更加適合年輕人,因為越早獲得理財能力,就能在更長的人生中極大化複利的效果。此外,對於子女的教育基金安排,自己或子女的婚姻財務風險,或者想要照顧非法定繼承人,甚至是透過信託控股來健全企業的治理⋯等等,也絕非專屬老年人的權利。

關於信託的十大誤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