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誤區之六:信託設立過程繁複

信託合約可以是天馬行空,如完成某項任務取得憑證後可以獲得等,而對於簡單託管需求也有定型化合約型式。

信託的設立流程一般如下:

第一步:咨詢信託顧問,確認合約條款內容

第二步:複雜合約由信託律師撰寫,一般信託則採定型化合約即可

第三步:由委託人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並簽署信託合約

第四步:匯款至信託集合帳戶並等待照會確認

第五步:簽收信託合約

設立信託相對於因應未來的麻煩,可說是一點都不麻煩!

信託誤區之七:資產交付信託會失去控制權

當資產交付信託後,財產轉移至受託人,才能達到託管,以致資產隔離保全的作用。同時也代表著,受託人是唯一可以管理、處置的權利人。

如果有突發情況,需要更改或撤銷信託時,則可以透過修改信託合約來達成,而前提是在當時信託合約載明可撤銷或修改,雖然靈活性變大,但也要特別留意,如果信託的設立太過偏重委託人的權利,或是自益信託,在發生債務時,極有可能被債權人代位解除信託合約,正所謂有一利必有一弊。

因此,將不經常變動的資金水位放入不可撤銷信託中,就能達到隔離債務以及財務管理的功能。

信託誤區之八:立好遺囑就不需要信託

遺囑和信託都是可以預先分配財產,而最大的不同在於遺囑只有分配作用,而信託則具備分配及管理功能。信託必定有設立受託人來管理遺產,而遺囑則分配後就由繼承人自行管理運用。從繼承人角度肯定希望一次性轉移,而從被繼承人角度或許更想要讓一生打拼的成果有更好被使用,那麼遺產交付信託就是必要的。

另外更重要的,遺囑是”意願”的表達,合法但無效時有所聞(如涉及特留分,及真假遺囑等),而信託是將財產打包至合約中,委託人意願將分毫無誤的分配。

遺囑和信託並非二擇一,而是相輔相成。然而,信託這麼好,為什麼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只立了遺囑而沒有設立信託?主因是資產為台灣的股權,一旦在台灣成立信託,高額的遺贈稅必須先繳納。而王永慶利用信託機制實行「所有權信託、經營權共治」,讓企業順利交班,用不用信託差別可見一斑。

預立遺囑結合信託管理機制,很多不可能將成為可能!

信託誤區之九:信託的公示會讓資產曝光

在台灣的信託法,若要對抗第三人,前提是需要公示登計,這很容易理解,然而,這個理所當然卻造成了台灣信託發展的阻礙。試問,有多少人願意把自己的財產曝光,更不用說,對於高資產人士來說,幾乎都有共同的原罪,就是財富來源「禁不起查」。

而在某些離岸的信託法中,開宗明義就是對於信託內容的保密。從台灣傳奇王永慶的遺產糾紛,至今仍然無法掌握海外資產可見財產信託後的隱秘性。而存在如此明顯的稅收BUG,各國稅務局當然也知道,因此在CRS(全球共同申報準則)的要求,固定信託受益人必須揭露,而任意受益人則不需要。在有錢人的世界裡,永遠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貓博弈永不止息~

信託誤區之十:我單身不需要信託

台灣的民法繼承篇中,無配偶子女,若父母皆已羽化成仙,那麼兄弟姐妹會是順位繼承人,而若是獨生子,那所有花不完的就只能充公了,充公或分給兄弟姐妹是我們想要的嗎?不是!那麼生前設立信託可以給想給的友人或慈善機構。

詐騙科技的進步,已經讓我在各個網站APP設定密碼膽顫心驚,到底是敵是友?如果是自己的不小心造成帳戶訊息的洩露,銀行可是不會負責損失,那麼分散使用多個銀行帳戶就有其必要,然後同時做好密碼管理,容易嗎?難!那就把未來長期要用的錢成立一筆信託資產,讓存量資產流量化,至少這個月被騙了,下個月錢還會再來,被騙就當花錢消災罷了,還真的沒什麼。

許多單身人士成立信託,還有一個單純的目的,就是透過”離岸”信託投資境外項目,如指示信託合約購買境外保險,就不需要專程出國。也能選擇海外多元化的投資工具(海外開放的金融操作,安全且年化8%~10%項目唾手可得),由於委託人可以指示信託公司進行投資,範疇便不再受限於國籍,世界從此無限寬廣,45歲退休不會只是一場春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