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轉載-作者:泓湖百世全球家族辦公室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財富管理研究中心 王增武 2020/07/21 (原文連結)

  近年來,諸多國際金融中心和離岸金融中心相繼推出私人信託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簡稱「PTC」)服務,旨在發揮信託制度優勢的同時兼顧高淨值客戶的靈活性安排訴求,京東的Max Smart Limited(簡稱「MSL」)便是適例。從某種程度上而言,這也激發了國內高淨值客戶成立PTC的熱情。

  英屬維爾京群島(簡稱「BVI」)就是這樣一個典型的金融中心。總的說來,在BVI設立PTC監管寬、收費低。該類公司通常由五類人或機構持有股權:委託人及其家人、慈善或非慈善的目的信託(a charitable or non-charitable purpose trust)、目的信託的受託人(the trustee of a purpose trust)、承諾限額擔保的有限責任公司和有利於受益人的全權委託信託等。其中朋友或家族的顧問均可成為PTC的董事或工作人員,進而參與PTC的經營管理,因此PTC有著信任度高、存續期長、有限責任、自主性強、投資多樣等優勢。但必須注意,留權需控制在一定限度內,且滿足確保公司基礎運營的最低標準,並在家族繁衍和傳承中不斷把家族精神昇華內化為PTC的願景和使命,踐行家族精神的PTC傳承策略。

寬監管低收費的設立條件

  由於PTC兼具公司和信託功能,所以想要在BVI註冊成立PTC,不僅要滿足與公司相關的監管要求,還要滿足與信託公司相關的監管要求,如《銀行與信託公司法(1990)》(Bank and Trust Companies Act ,BTCA,1990)、 《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2004)》(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BCA,2004)、《維爾京群島金融服務(豁免)規則(2007)》(BVI Financial Services (Exemption) Regulation,BSR,2007)、《維爾京群島特別信託法》(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VISTA,2003)等。

  基於上述監管政策要求,註冊PTC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第一,需是滿足公司法的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名稱中需含「PTC」字樣且在其章程中需明確是PTC;第三,按BTCA要求,註冊PTC需要由持有1類信託牌照的註冊代理代為辦理;第四,PTC不得向大眾開展信託業務,即不得開展傳統的信託業務;第五,PTC只能從事「無償信託業務(unremunerated trust business)」和「關聯信託業務(related trust business)」,「無償信託業務」指的是PTC機構本身以及PTC的董事等相關從業人員不得因為該信託業務而收取任何費用,「關聯信託業務」主要針對旗下有多個家族信託的PTC而言的,要求兩個不同信託的委託人之間是有關聯的,「關聯」的界定則是如兄弟姐妹、父子乃至繼父子等。

  當然,在BVI註冊成立PTC還有如下優惠措施:無需本地董事或授權代表人、無註冊資本要求、無需物理地址,只需提供信託合約復印件等相關材料、只需提供公司章程和細則條款等,同時,需要代理人在其辦公室保存董事和股東名冊,其中股東名冊不用公開備案。最後,註冊PTC的費用含註冊費和年費兩類,如果是新註冊成立不超過5000股的新的PTC,費用是750美元,如果股份超過5000股,則費用加倍,即1500美元;PTC的年費是750美元;代理註冊的費用將會高於前述費用,但也不會太高。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在BVI註冊PTC的監管環境較為寬松,同時還有諸多優惠措施且費用不高,即「寬監管低費用」。

五種可選的PTC運營模式

  鑒於PTC兼具公司和信託功能,所以就PTC的運營而言,無外乎持股和管理兩個層面。在BVI,PTC的持股方式可有五種選擇:一是直接由委託人及其家人持有,但存在被認定為「虛假信託」的嫌疑;二是可由慈善或非慈善的目的信託(a charitable or non-charitable purpose trust)持有;三是由目的信託的受託人(the trustee of a purpose trust)持有;四是由受擔保的有限責任公司持有;五是由有利於受益人的全權委託信託持有。就PTC的管理而言,朋友或家族的咨詢顧問人員均可成為PTC的董事或工作人員,進而參與PTC的經營管理。

  就PTC的具體架構安排而言,鑒於BVI相關資料的不可得性,我們以尼維斯為例,尼維斯PTC的持股方式有家庭成員持股、非慈善目的信託受託人持股和基金會等三種模式,研究結果表明基金會持股架構最優,家庭成員持股存在被認定為虛假信託、不能有效防範死亡風險和債務風險等問題,非慈善目的信託持股的PTC架構則較為複雜等,所以基金會持股模式在三者中最佳。

  基金會持股模式架構的第一層是家族成員捐贈成立的多元化基金會(Multiform Foundations)。為何稱為多元化基金會?原因在於根據管理目的和需要,下面可設信託、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或傳統的基金會等。第二層和第三層分別是家族辦公室和在尼維斯成立的PTC,PTC下設的第四層則是可投資於動產、不動產或銀行賬戶的投資控股公司。多元化基金會是該架構的關鍵環節,也是該架構的主要組織管理機構,下面可設監事會、管理委員會和秘書處等職能部門,由家族顧問或家族成員組成,這是家族控制權的具體體現,也是其主要優勢和特點之一。這裡需要補充的是,因為基金會並非某個人所有,所以不會存在其他持股結構那樣的潛在風險;家庭成員組成管理委員會行使日常基金會的管理職能,外加第三層家族辦公室架構,拉長了家族成員與PTC之間的法律距離(legal distance),以便更好地進行風險隔離。

  事實上,2019年12月31日,BVI也推出《私人投資基金公司監管(2019)》(Private Investment Fund Regulations, 2019),其中提到基金可以是單位信託(unit trust),報備時需要提供受託人的名稱和地址等,目前尚無私人投資基金對接PTC的架構案例,更無基金會與PTC對接的架構案例。綜上, PTC的持股不外乎家人持股、特殊目的信託持股或基金會持股等方式,經營管理也基本是由家人或家人信賴的朋友或咨詢顧問完成。以尼維斯的PTC為例,通過對比分析發現,基金會模式最優。事實上,基金會模式也並非國際獨有的模式,曹德旺家族的河仁基金會便是國內版的適例。

  資料來源:Dash(2013)

PTC的優點和缺點

  我們從與個人受託人、機構受託人對比的視角分析PTC的優勢,同時指出PTC潛在的不足之處,即風險所在。

優勢:想客戶所想,優於機構和個人受託人。

  與個人受託人相比,PTC的主要優勢有六:

其一,高度信任性。對個人受託人的信賴是一個長期漸進過程,如果受託人發生變更,還需要更換受託人,在更換過程中,家族對個人受託人的信任度是衰減的,但在有限控制權保留的前提下,家族對PTC的信任度就非常高。

  其二,長期連續性。個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而信託的期限可能會超過百年乃至永久,個人還存在老、病、殘、失能或失聰等導致無法行使受託人職責的情況,而BVI法律規定PTC可存續360年,且到期後通過簡單程序即可繼續存續。

  其三,規模經濟性。囿於個人受託人的精力或能力所限,可能無法滿足家族的所有信託安排需求,PTC的「關聯信託」優勢可以實現規模經濟效應。

  其四,有限責任性。個人受託人承擔的受託責任可能遠超其能力和責任範圍,對PTC而言,因為是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如果出現重大受託責任風險或其他風險等,PTC的賠付則是有限的。

  其五,干擾最小化。個人受託人容易受到惡意受益人的各種責難或被其無理請求所左右等,PTC的集體決策機制則可避免上述問題。

  其六,精神傳承性。PTC的委託人在注重物質財富傳承的同時更看重精神財富的傳承,即家族價值觀和精神的傳承,內化於PTC的家族精神的連續性必定高於依賴於個人受託人傳承的連續性。

  與銀行或金融機構等機構受託人相比,PTC的主要優勢有二:

第一,費用最優性。機構受託人的收費或依據標的資產的金額、或依據其花費的時間等,由於標的資產多含企業股權等非標資產,所以金額較大且可能需要受託人花費較多的時間去經營管理公司,進而需要收取高額的費用,不僅如此,有時機構受託人還會對其承擔的過多責任加收風險溢價,而PTC則不存在這樣的情況,如「電話干預」機制——只有當受益人向受託人下達經營企業的指令時,受託人才需要去經營公司,這無疑降低了相關費用。

  第二,投資多樣性。傳統(家族)信託的投資標的多為股票和債券等標準化資產,PTC可參與對衝基金、期權、私人飛機、遊艇、藝術品、奢侈品及企業股權等另類投資的投資。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PTC還可隔離「專業性」個體風險等,因為裝入PTC的家族企業越來越國際化、越來越專業化,如跨國鑽井平台企業等,一方面可以聘用專業的PTC董事來經營管理家族企業,另一方面如果經營上出現問題,也可由PTC的有限責任性去承擔有限責任,即家庭與企業之間風險隔離的「防火牆」。

劣勢:運作很專業,仍需外部專業機構護航

  反過來,PTC的潛在風險有虛假風險、所有權風險和管理風險等。

  虛假風險源於控制權保留的「度」的問題,虛假PTC也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在信託合約中明確保留委託人權利,即「正式虛假信託」,如信託合約中有「撤銷/更改/修改信託合約的權力、從信託中提取財產的權力、增加或刪減受益人的權力、委任/罷免受託人或信託保護人的權力、更改管轄法律以及有條件或無條件地拒絕受託人的相關操作等」等條款。另一種則是通過抽屜協議保留委託人權利,如委託人雖然不在董事會,但在PTC的董事會中存在「影子委託人」,再如委託人將自己設定為保護人的信託等。特別地,關於PTC的留權問題,BVI的VISTA法案給出了受託人權利的負面清單,即委託人的權利保留:第一,應將是否分配股息的權利留給董事;第二,不得要求PTC分配股息,更不能行使受託人的強制執行權利要求PTC分配股息;第三,不得採取任何措施,煽動或支持PTC的董事實施任何違反PTC職責的行為;第四,不得採取任何措施促使PTC任命或罷免任何董事等;第五,不得關閉PTC;第六,根據本法案規定,不得向法院申請與PTC有關的任何形式的救濟或補救。

  所有權風險主要是針對家庭成員持股的PTC而言的,一則該類PTC有可能被認定為虛假信託,理由是「任命PTC董事」等及前述相關的權利;二則如果股權所有人意外離世,其名下的股權處理不當將會導致所有權發生變更。

  管理風險的主要表現有二:一是無效管理風險,虛假信託當然存在無效管理問題,同時,如果PTC的董事缺乏專業素養或專業素養不足,也會引致PTC的無效管理風險;二是保護人風險,應防範因保護人權利過大而帶來的道德風險等。

  此外,PTC還應防範在岸管轄權風險,委託人居住地的稅務機關、債權人和心懷不滿的受益人或配偶等都有可能會以各種理由起訴PTC的合法性。事實上,任命在岸的家族成員為PTC的董事本身就與信託制度的初衷相違背,因為信託的要義在於實現所有權、管理權和受益權的分離。稅務風險是在岸管轄權風險中的重要風險之一,因為委託人居住地政府最不願意看到委託人通過各種安排減少居住地政府的稅務徵收。

  最後是特殊條款風險,委託人通常會在信託合約中增加影響受託人行使權力的條款,如「未經所有股東或特別受益人同意,不得買賣或處理信託資產,不得向受益人分配信託財產或收益等」,如果其中某位股東意外離世,將會影響信託的正常運行,同時還潛在被認定為「虛假信託」的風險。

  面對以上這些並非個人可輕易識別的風險,我們需要專業機構幫助予以甄別,並給出專業性的對策建議予以防範。

啓示建議:信託就是信託

  對有意成立PTC的高淨值客戶而言,主要的啓示建議有三:首先是風險防範,要明確「PTC是信託」而非單純受控的「傀儡」,既然是信託,要想保留控制權的同時又要風險隔離,那是「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要想實現風險隔離,就要保證PTC的真實性,即僅保留PTC允許的控制權,同時可利用基金會保障控制權、聘用資深專業董事降低管理風險以及「遠離」委託人的在岸司法管轄權,其中「遠離」是司法意義上的,最後是謹防特殊條款「防人害己」。

  其次,PTC的利益相關方(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和保護人等)每年或每兩年應召開一次集體會議,管理層彙報工作情況,受益人對管理層的工作提出進一步的建議要求等,由此再加上完美的PTC架構設置在某種程度上可部分消除受益人之間的分歧以及受益人對管理層的誤解等。

  最後,家庭成員應更新內化家族精神的PTC的願景和使命,更新不用太頻繁,但每一代人應更新一次,保障家族精神永續傳承。

  事實上,PTC旨在實現控制權保留、靈活性和隔離性等功能的完美結合。我們發現國內的諸多實踐也可部分實現PTC的相關功能:一是平安信託曾推出的家族辦公室融合家族信託的發展模式,該團隊主要成員近期設立了泓湖百世全球家族辦公室,提供境內外一體化傳承服務;二是近代盛宣懷家族的愚齋義莊模式,愚齋義莊負責盛宣懷遺產的子女分配和公益慈善安排(行使信託功能),下設含家族成員並由理事長(首任理事長是盛宣懷夫人)負責的理事會機構(保留控制權),分配遺產的交易安排和董事會的更迭機制兼具靈活性和穩定性,通過公開登報等保障義莊機制的隔離性,董事會成員中含律師和公益慈善等專業人員,保障義莊運作的專業性;三是新時代族譜、祭田和宗祠等三大家族要素的再造,族譜旨在實現家族精神的凝聚和傳承,祭田和學田等實現家族物質財富的傳承,而宗祠則是家族事務或爭議的合議或處理場所,其中族譜每十年或一代人至少要更新一次。顯見,對不能或不願在海外註冊成立PTC的高淨值客戶而言,也可通過國內的相關機制安排實現PTC的相關功能。